『印信製發啟用辦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門徑』第7條:
即使是專用章,都具法令效應。
建議您清點一下貴公司檯面上的印鑑,不是每家公司都有印鑑治理舉措嗎?每個印鑑都需蓋章模建檔並留存於治理部嗎?
敝公司之印鑑清冊格式如附件,經小弟視察後發出缺失:
所以:
(例如:用印申請作業為常常性營業,申請量龐大且不必留作統計、闡明,本文件品質記載檔案不需備有索引,以達工作簡化,促進行政效力。用印申請單由行政室留存,保留年限1年翻譯)
1、是公司與挂號主管機關打交道與其他重要事項用的印鑑,公司負責人必需承當司法上所有變更責任翻譯
2、是關係到公司經濟命根子的印鑑翻譯
即使是進出口專用章,請問:若進出口章拿去蓋用相幹的進出口的合約,有沒有功令效應,此份合約代不代表公司?公司對供應商莫非沒有功令責任嗎?若人資專用章拿去蓋用在與保險公司的團險契約上,請問:這份合約不代表公司嗎?公司可以不消負責嗎?
1、未有所有的印鑑都有列冊保管翻譯
2、每顆印鑑蓋用印的用途無規範清晰。
3、印鑑移交未有留存軌跡。
1、所有的印鑑都要列冊保管。
2、每顆印鑑蓋用印的用途亦要規範清晰。
3、專用章(人資/進出口等)回歸到部門主管管控(不建議填寫用印申請單),但用印人員可建議給予教育練習,或簽訂用印規範書翻譯
4、經濟部巨細章及一般巨細章或財會部分大小章等等,皆要大章小章分別留存(平安一點是跨部分保管)翻譯
5、巨細章/專用章等的刻印程序要大公司司理人核准。
6、巨細章/專用章的銷毀法式,亦要與以管控。
7、還有一些...比方說:發票章...也要列入印鑑清冊中。
公衆機關的印信治理較嚴謹,但公司企業是不是要沿用,就看各公司自行評估吧,有很多機關之『用印申請單』也是留存1年或3年後燒毀之翻譯
現有疑問就教:
敝公司有設置印鑑治理舉措,但印鑑申請後是寄到中南部去讓他們自行用印,因為有些客戶是要到現場用印,沒法由台北印鑑保管者用印,所以由他們自行用印。遠在中南部的分公司向台北公司借印鑑時,該若何控管中南部公司使用印鑑呢?
因為:
印信蓋用時,經管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挂號簿,對於已核定需蓋用印信之文件,應載明蓋用印信之收 (發) 文字號;至於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花樣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羅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處、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並將申請表妥為留存,以備覆按。
『用印申請單』之保留年限?
遵照一般習慣,現場用印的機會不多,若是可以的話,應和客戶進行協商,請其先用印後,公司再用印;或先將文件送往台北用完印後,客戶再用印。避免印鑑於寄送途中遺失之風險。
凡是比較主要的管制印鑑是:
臺灣證券生意業務所『上市治理業務宣導會』問題與申明
1、是不是刻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名稱之印鑑都要管理:包孕如xx(股)公司採購課、 採購課合約專用等翻譯
2、印鑑清冊是否要一鑑一卡較適合,且清冊上應註明其用處。
3、印鑑移交是否應於印鑑清冊上保存歷任保管人及移交日期等。
4、其他未考量事項請先輩指導
1、是。
2、原則上是如斯翻譯主要的是『保管人』簽名、及其主管簽名。
3、紛歧定。
也可考量舊的印鑑清冊保留一定年限後再燒毀,最新版本均只列現任保管人。最好能由如:『經管部』統一治理。
前項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卸時,應伴同印信專案移交。
依證期局96.9.5金管證稽字第09600512697號函之規定,僅規範『印鑑』巨細章應由分歧人保管,還沒有規範限定用途之巨細章,故其他用處之巨細章是不是由統一人保管,應由公司自行評估其風險並於印鑑辦理門徑中擬訂相幹規範。
1、經濟部挂號章
2、銀行來往印鑑章
印鑑管理 (Revised 2009.05.07)
例如:『附屬各事業部營業之合約,在核決權限內由事業部負責主管以公司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簽約用印』。
若是必需現場用印:
1、必需留意印鑑寄送的平安問題翻譯
2、印鑑管理及利用辦法應當再增訂中南部門公司相關之治理功課舉措,例如,治理人/核決人員及法式、印鑑寄送功課之控管(台北辦理人寄出時若何聯系中南部之經管人,中南部之辦理人應於什麼時限之內回報,和逾時未收到該若何追蹤處理,用印完成後應於什麽時候寄回台北,以及兩邊再進行確認功課等)。
限制用處之巨細章也必然要分分歧人保管嗎?(例:通知佈告專用章)
另外,也可考量依『核決權限表』(考量『重大性』原則、『授權』及『效力』等因素)來處置懲罰『合約簽定』、『用印』事宜。
來自: http://blog.xuite.net/shiuhansen/twblog/151842142-%E5%8D%B0%E9%91%91%E7%AE%A1%E7%90%86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