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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芒文翻譯民法條文如後 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目,同時以文字及號碼暗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 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翻譯 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必然之數目,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默示者,其默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克不及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加上第五條的注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呈現數次 與號碼同時泛起數次來認定 所以華頓翻譯公司其實搞不太清楚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統一個標的" 但單據前後竟分別寫成"五百元"與"600元"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自己金額就比力低了 固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如果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競合"搞清楚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大家幫手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設 某標的物的價金 締約雙方在統一份契約中先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表示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默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 例如 締約雙方說:雙方合意由甲方向乙方采辦甲方擁有的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位是新台幣 ..此真跡500萬元...此真跡四百萬元...此真跡三百萬元...此真跡200萬元...巴拉巴拉.. 若是是純潔鎖定"最低金額" 那麼答案是200萬元 若是是"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因為比四百萬元低) 但哪一個是准確謎底啊? 這切實其實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楚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華頓翻譯公司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協助闡發這個我想很久都不太有把握的答案 感激啊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www.ptt.cc/bbs/LAW/M.1277224032.A.601.html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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